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规章制度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审规则(试行)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03-24  浏览次数:1014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行政审判庭审规则(试行)

为规范法庭审理,建立制度化的庭审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审判的规则,根据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宣布开庭,说明案件来源、案由、开庭方式及法律依据。

第一条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身份,确认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并就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

第二条 当事人的身份经核对无误,且双方当事人对对方出庭人员没有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审判长宣布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诉讼。(对原告要求负责人出庭的,引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条第三款: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

第三条 告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应当履行的义务(庭前已经发出权利、义务须知,不再宣读)。

第四条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和书记员名单,并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对于需要审委会讨论的案件,在审委会召开之前向当事人公布审委会成员名单,并询问是否需要回避。

当事人提出申请回避,理由不能成立,审判长有权当庭答复的,当庭答复后,继续开庭;不能当庭答复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

(法条引用:《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当事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理由成立,能及时更换被申请回避人员的,更换后继续开庭;不能及时更换的,审判长应宣布休庭。

第二章 法庭审查

第五条 宣布法庭围绕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法庭审查阶段包括:陈述行政争议,当庭举证、质证、辩论、认证,综合发言。有行政赔偿请求的,可增加法庭调解阶段。

第六条 陈述行政争议,可按照以下顺序进行:

(一)原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简述起诉书;

(二)被告或其诉讼代理人宣读或简述答辩状。如果被告没有提交答辩状,可直接陈述答辩意见;

(三)第三人或其诉讼代理人陈述诉讼意见。

第七条 陈述行政争议后,法庭应查明下列事项:

(一)被告叙述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的主要内容;

(二)作出行政行为、复议行为的时间及送达时间、送达方式;

(三)有无告知诉权和起诉期限;

(四)是否属复议前置;

(五)是否申请复议、何时申请复议、复议决定的内容、送达时间和送达方式;

(六)行政行为、复议行为是否已执行。

第八条 对行政争议的内容进行归纳概括。当庭就行政争议中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事实和争议的焦点征询当事人的意见,确定法庭审查的范围。

第九条 围绕争议的焦点,对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是否合法,进行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

第十条 对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认定事实进行审查,查明据以作出行政行为、复议行为(包括不作为行为)的事实是否存在;每一事实是否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每一个证据材料是否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相关性,是否属于可定案的证据。具体按如下顺序进行:

(一)被告陈述认定的事实和举出相关的证据。被告应当陈述证据来源是否合法,是否真实可靠,说明证据对事实的证明作用;

(二)询问原告对被告认定事实以及所举的证据有无异议;

原告对被告的举证可以提出质证、辩论。原告有证据证明被告认定的事实不真实或者否定被告提供的证据的,有权提出反证;

(三)询问被告对原告的反证是否有异议,被告也可对原告的反证进行质证、辩论;

(四)询问第三人对被告举证、原告提出反证等是否有异议。第三人可以进行质证和反证。

上列人员提供的证人出庭作证时,合议庭应询问当事人对其证词有无异议并说明理由;

(五)人民法院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由合议庭当庭适时出示,并允许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对该证据发表意见。

第十一条审查行政行为、复议行为适用法律是否正确,按如下顺序进行:

(一)由被告说明其作出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的权力来源,举出行使该种行政权力的法律依据,并宣读有关内容;

(二)由被告举出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或其他规范性文件,宣读有关内容。并说明该规范性文件是否已经公布或被废止,其适用范围和时效如何,与其他相关的规范性文件规定是否一致,如有冲突,应对其效力做出说明;

(三)由被告对照行政行为、复议行为认定的事实、处理程序和处理结果,说明其适用的规范性文件、具体条款是否全面、正确。

(四)如果是行政处罚行为,由被告举出规范性文件,证明该处罚行为是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二款规定有“法定依据”和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的规定,以及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规定等;

(五)合议庭逐一询问原告、第三人对被告适用法律问题有无异议。原告、被告、第三人依次就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适用法律的问题进行辩论、阐述;

(六)合议庭适度掌握辩论或阐述的进程,并可以根据情况就法律适用问题询问被告。也可以当庭询问其他当事人。

第十二条审查行政行为、复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按如下顺序进行:

(一)由被告举出有关法律、法规或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并据以说明其实施行政行为的法定程序,被诉行政行为作出的具体过程和程序,对照法定程序说明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的作出程序是否与之相符合;

对于行政处罚行为,由被告举证说明是否按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操作,并举证说明该行政处罚行为是按简易程序、一般程序或听证程序中的何种程序作出的,对照法定程序,说明被诉的处罚行为程序是否合法;

询问原告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及被告的陈述或说明有无异议;

由第三人对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发表意见;

合议庭应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的规定,就被诉行政处罚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的问题询问被告;

(二)合议庭认为审查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问题需要查明其他有关问题的,可以询问各方当事人。

第十三条对被告不作为行为的审查,按如下顺序进行:

(一)由原告证明自己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或发生了法定事由,并依法定程序向被告提出了申请等情况;

(二)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并且证明应当由被告履行该项法定职责;

(三)询问被告对原告起诉要求其作为的事项是否属于其法定职权范围。被告可就其是否存在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对原告的起诉进行质证和辩论并可以提出反证;

(四)询问被告有关法定职责履行的条件、时间、程序等,由被告举证说明对原告的申请应否履行和履行的时间等;

(五)就被告应否作为的问题可以询问双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加人。

第十四条涉及行政赔偿的案件,按如下顺序进行法庭审查:

(一)依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的规定,查明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是否合法;

(二)由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及损害的具体数额;

(三)被告对原告的主张提出反证,双方当事人对损害数额进行质证、辩论;

(四)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违法的,应当举证证明。双方当事人可对原告的行为是否合法进行质证、辩论;

(五)当事人双方对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损害及具体数额进行举证、质证和辩论。

第十五条当事人举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

(一)书证应当出示原件,不能出示原件的,经法庭准许,可以出示复制件,并宣读或说明其内容;

(二)物证应当提供原件。提供原件确有困难的,经法庭准许,可以提供复制品或者照片;

(三)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并回答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提问。证人出庭作证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证人证言;

(四)视听资料应当庭播放;

(五)鉴定结论应当庭宣读,必要时,鉴定人应当出庭回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

(六)勘验检查笔录应当庭宣读,必要时,检查人员应出庭回答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提问。

第十六条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出庭作证时,法庭应当查明其身份及其与当事人的关系,告知有关作证的权利义务及作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

第三章 综合发言

第十七条当庭举证、质证、辩论结束后,审判长应告知各方当事人,根据当庭举证、质证、辩论和认证的情况,对被诉行政行为、复议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综合发言。

综合发言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进行。

综合发言结束后,审判长宣布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