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院刑事审判工作之特点及难点分析
我院刑事审判工作之特点及难点分析
刑庭 李喆
刑事审判庭从广铁法院1982年正式收案以来,作为元老级的庭室,其审判业务的扩张与减少也见证了广铁法院在司法改革浪潮中的一次又一次的转型。虽然目前由于管辖的特殊性,在案件数量上相对较少,但是作为铁路法院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刑庭审判业务在变化中也显示出其特点:
一、从数量来看,案件总量呈下降趋势,但基本趋于稳定
从1982年办案初始的27件到2004年的1021件[①],刑事案件数首次突破一千大关,然而从2005年开始,根据统计数据显示[②],除2012年和2013年收案数略有回升之外案件数量整体就开始呈下降趋势(见图一),2014年同比减少了22%,2015年同比减少了27%。同时,暴力型犯罪也趋于减少,主要涉及到抢劫罪、抢夺罪和故意伤害罪等。2013年共有暴力型犯罪5件,都是故意伤害;2014年共有暴力型犯罪4件,其中抢劫和抢夺各1件、故意伤害2件;2015年共有暴力型犯罪6件,其中抢劫、抢夺和故意伤害各2件;2016年目前为止共有暴力型犯罪8件,其中抢劫、抢夺各1件和故意伤害6件。
此现象产生的原因主要有第一、火车站及周边辐射区域安全监控管理升级。以广州火车站为例,广州火车站长期以来一直是广州市治安的热点,违法犯罪行为频发。2005年广州市调整行政区划,火车站所在的流花地区由越秀分局统一管理,构建“大流花”治安防控平台,布下“天网”、“地网”,“天网”是升级改造的一个无死角、无盲区的视频监控系统,由101个摄像头构成覆盖整个火车站地区,附近商场、道路、居民区里也安装着1000多个摄像头。火车站地区大约1.7平方公里范围内拥有630多名民警,还有一个400人的保安员队伍,这些警力分布在车站地区31个网格内,实行常态、动态和定位巡逻相结合的模式,打造了一个无缝隙的“地网”。当火车站监管升级布下天罗地网后,必然减少了不法之徒铤而走险的机会,降低了摆脱监控实施犯罪的可能性,那么就直接导致了案件量的减少。不得不说,刑事案件量的减少正是社会治安好转、趋势稳定和谐的风向标。
第二、人们出行方式的改变、安全意识的提高。首先,在各种运输方式组成的交通运输体系中,尽管铁路运输始终处于骨干地位,但由于交通运输业的发展,火车不再是人们跨区域出行的首要选择,航空运输、公路运输等多种出行方式代替了一部分对铁路运输的需求,则必然导致铁路运输人流量的减少,也直接影响到了案件发生的数量。其次,如今安全出行、防盗防骗的宣传在各类媒体中都随处可见,使得人们的安全意识也不断增强,在出行时对自己随身财物的警惕性越来越高,这就间接降低了盗窃案件的发生。再次,近年来高铁动车大力发展,所占开行旅客列车总数的一半以上,成为铁路运输新主力。我国高速铁路定义为:新建设计开行250公里/小时(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公里/小时的客运专线铁路。其全封闭的车厢及最高运行时速突破200公里等特性相比传统的绿皮车,作案的难度加大,又进一步降低了犯罪的几率。
第三、刑事案件管辖范围有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我院管理的刑事案件主要是发生在辖区内车站、货场、运输指挥机构等铁路工作区域的犯罪;针对铁路线路、机车车辆、通讯、电力等铁路设备、设施的犯罪;铁路运输企业职工在执行职务中发生的犯罪。这一管辖范围的规定将我院管辖的刑事案件严格地限制在了铁路的范围内,又由于铁路范围内基于以上提到的各种原因,这样的管辖范围限定必然使我院管辖的案件数量大大减少。
尽管案件数量整体偏少,但整体趋于稳定,特别是今年第一季度已收案45件,数量上相比去年又有所回升,加之从公检两机关了解,公安机关成立了专案组,预计下半年将会有一批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系列案,虽然受管辖权局限整体数量相对较少,但是审判任务依然艰巨。
图一 收案情况趋势图
二、涉毒品和盗窃案常见但不简单
在铁路法院审理的刑事案件中,涉毒品案件及盗窃案件数量最多,二者的总和几乎每年都占到了结案总数的80%(见图二)。2015年涉毒案件和盗窃案件更是达到了124件之多,而全年案件数仅有138件,2016年目前涉毒案件和盗窃案卷的比例也达到了82%。看似单一的案件类型其实隐藏了很多变量,审理起来也相当费时。
图二 涉毒品和盗窃案件所占比重[③]
第一、涉毒品案件的特点及难点
毒品犯罪案件一直以来都是被严厉打击的对象,为了进一步加强禁毒工作,作为办案指导精神的相关会议纪要等文件也在不断变化,这就给办案人员在理解适用、平衡量刑上造成了一定的困扰。比如2008年的大连毒品会议纪要[④]和2015年的武汉毒品会议纪要[⑤]针对吸毒者在运输过程中被查获毒品数量达到较大的规定就不同,后者直接以数量较大标准作为区分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运输毒品罪的界限,意味着吸毒者只要携带超过最低标准10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即构成运输毒品,因此在武汉会议纪要下发通知后,毒品案件的上诉率陡然增加,在一段时间内同监仓的被告人涉案毒品数量相差不大,却可能一个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一个构成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尽管之前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出现,已经采取了许多措施尽量使两种判罚间隔较长。
毒品案件证据少,事实简单,但是出现的问题最多,实属最不能掉以轻心的案件类型。毒品的界定、毒品犯罪罪名的确定问题、运输毒品罪是否存在既未遂的问题、被告人供述的采纳以及对定罪的影响问题、特情引诱、控制性交付问题、毒品数量折算及累加问题、新类型毒品犯罪认定的问题等等,至今仍然莫衷一是。因为毒品犯罪相对于整体犯罪情况来说其适用频率不高(铁路运输法院因其特殊性因此毒品案件比较常见),因此在整个刑法典体系中处于不受重视的地位,专门研究的专著比故意杀人罪、财产犯罪的专著要少,司法解释和文件也更是难以跟上犯罪形势的发展,所以在出现了诸多问题的时候我们广大基层的法官也只有个案分析、层级汇报,以求得正确的处理。
第二、盗窃案件的特点及难点
盗窃案件以前主要以货盗和扒窃为主,且近年重心开始向扒窃(见图三)和盗窃铁路器材转移。扒窃案件的增多究其原因主要在于2011年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中,扒窃正式入刑,并被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不同于一般的盗窃,扒窃对盗窃数额没有限定,即不需要达到数额较大,便可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这一规定直接导致扒窃案件数量增加。首先,达不到数额要求而不构成盗窃犯罪的治安案件都纳入到刑法的规范范围;其次,这类案件经常发生于车站及列车上,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铁路运输法院案件管辖范围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此类扒窃案件都归铁路法院管辖;再次,扒窃入刑至今几年过去,由最初的定义模糊、众说纷纭到2013年出台司法解释再次对扒窃定义进行明确,规范、统一其适用,使原本因为对扒窃界定、适用存在争议而不被起诉的案件,得以被起诉。盗窃铁路器材案件频发主要是由于最近高铁建设蓬勃发展,整个铁路沿线有大量工地存在,工地上往往堆放许多建材,相关部门又疏于管理,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导致每年都有盗窃铁路钢轨、电缆线的案件发生。
图三 扒窃占盗窃案件和案件总数的比重[⑥]
在审理过程中,这类盗窃案件都有各自认定难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款将扒窃定义为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这其中一个小小变量的改变都会影响到最终的量刑。比如相较于普通盗窃罪,扒窃对象的大小、受到被害人控制程度的强弱以及发生时空的公共性等的认定都直接影响扒窃的构成。铁路器材的盗窃案件一般是在作案多次后才被发现,时间可能持续近半年,这就导致被抓获后其盗窃的总数难以确定,现场取证困难,赃物也难以追查,法庭审理也只能以被告人及收赃人的口供为主,使得部分犯罪行为无法追溯,不能给与被告人应有的惩罚。
三、紧跟反腐潮流,贪污贿赂类犯罪显著增加。
随着中央反腐力度的加大,反映到司法领域则表现为贪污贿赂类型犯罪数量的显著增加,2011年起诉1件判决1件、2012年0件、2013年起诉3件判决2件、2014年起诉2件判决1件、2015年起诉2件判决1件,而2016年目前为止我院就已经受理了7起贪污贿赂类案件,比往年整年的案件量翻了几番。铁路就像一个小社会,涉及到人、财、物、地的许多权力,因此几乎每种权力都有寻租的空间,例如铁路用地和房地产管理方面缺乏监管,征拆迁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在征拆迁过程中收受被拆迁人的好处费从而帮其争取更多的拆迁补偿款,工程建设和经营业务往来上侵吞本应上交铁路管理部门的费用、收受请托人好处费帮助其协调关系在经营活动中谋取利益以及在铁路用人招聘上打招呼和私分国有资产等等。
此类型案件的难点主要有第一、证据瑕疵方面,从事件发生到起诉时间跨度较大,几年甚至十几年,一方面是证据搜集困难,很多材料都无法提供,大多都是靠被告人或者证人的回忆,这其中存在着很大的不确定性,难以形成完整、确定的证据链,另一方面是时间跨度大被告人的身份也会发生变化,可能牵涉到多个部门、社会影响比较大,不仅需要办案法官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进行证据材料的审查,更需要法官对法律条文的深刻理解和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经验的不断积累。正是由于证据容易存在瑕疵,根据数据显示2013年、2014年和2015年分别都有1例案件受理后没有判决,而实际上2015年的1例贪污案经过4天庭审和反复讨论后,最终认定证据存在问题,由检察院提出撤诉,但是承办法官已经消耗了近半年的时间来审理此案。
第二、新法出台导致的操作困难,刚刚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修改了贪污受贿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起刑点从过去的5000元提高为3万元,如果是在起刑点以下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原来规定是2000元以上即可判刑,新解释则规定必须在1万元以上才能追究刑事责任。这虽然是出于对我国经济发展和司法资源配置的考虑,但无疑会给社会大众带来一种认识上的偏差,认为法律惩治贪贿犯罪行为“减压”了,不再“零容忍”了,为避免这种认识上的偏差进一步扩大,办案人员在解释出台后审理此类型案件更是要慎之又慎,避免量刑上的大起大落,反复讨论和层层上报工作将不可避免。新形势下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如何准确地定罪量刑,如何在宽严并济中维护法律的尊严,如何在过渡期中做到平稳着陆都对我院刑庭审判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故意伤害案频发,附带民事诉讼调节难,公安证据薄弱
从今年目前受理的刑事案件来看,故意伤害案亦呈上升趋势,发生在旅客之间、旅客与以铁路谋生人员和在铁路周围流浪人员之间、铁路辖区范围营业场所内的故意伤害案件每年都有。
相比普通刑事案件,此类案件通常有以下两个特点:第一、被告人无偿还能力的,被害人通常会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人身损害赔偿,这从一定程度上加大了刑事司法审判的工作量。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法官往往会尽力调解,但调解工作繁杂,赔多少、如何赔这些问题在原被告人之间通常分歧较大,在个别案件中原告人狮子大张口、漫天要价,原被告人“讨价还价”太离谱,给调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困难。第二、被告人有偿还能力的,侦查阶段时双方就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的故意伤害案件,首先公安机关在相关证据的搜集上则容易有所放松,所产生的证据瑕疵将直接导致证据链不完整,对犯罪事实的认定有分歧,需要反复重新补充证据,拖慢了审判工作的进程;其次此类案件被告人办理取保候审的几率较高,往往不愿配合审判工作,认为既然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法院实在多管闲事,时常出现经传唤不到或是无法联系的情况,给法官的工作也增加了很多困难。
五、现实办案条件和审判资源的不足
面多案件数量相对较少的现状,只有朝着办好案、办精品案的方向继续努力,然而在目前的实际工作中依然存在不少困难。
第一、仅保留一个合议庭,是审理刑事案件的最低配置。刑事审判庭的办案法官从2007年起一直维持在8至10人左右,如今为了配合司法改革试点工作,平衡审判资源,全庭包括庭长在内仅保留了三位审判员,虽然总体案件量不多,但分摊在每一位审判员身上的压力绝对不小,一旦出现休假或是身体情况,就将面临合议庭都无法组成的窘境。
第二、管辖范围的特殊性,导致出差频繁。我院刑庭主管广州、深圳和惠州片区铁路沿线的刑事案件,2015年深圳、惠州的外地案件达56件,占案件总数的40%,今年目前所受理的112件案件中有44件是外地案件。由于外地案件暂时无法使用人民陪审员,所以只能由三名法官相互陪审,一周中四天都在外地出差的情况经常发生,严重缩减了法官的办案时间,这也无形中加大了工作量,本来人均全年只有60件案,但是因为出差所消耗的大量时间,已经远远超过了简单计算出的人均工作量。
历经司法改革,我院刑事审判的工作依然带有浓厚的铁路色彩,也渗透到铁路的方方面面,管辖范围的特殊性要求我们要不断总结提升铁路特色专业审判经验、水平,同时建立铁路审判案例的大数据,规范自由裁量,统一法律适用。始终秉持着“中立、平等、透明、公正、高效、独立、文明”的现代司法理念,不仅要完成结案指标,更要办好案、办精品案。
[①] 1982年27件,1983年88件,1984年66件,1985年69件,1986年85件,1987年114件,1988年131件,1989年195件,1990年176件,1991年232件,1992年201件,1993年219件,1994年334件,1995年354件,1996年500件,1997年359件,1998年384件,1999年409件,2000年811件,2001年665件,2002年689件,2003年612件,2004年1021件。
[②] 2005年审结500件656人;2006年审结271件390人;2007年审结450件530人;2008年审结261件326人;2009年审结260件336人;2010年审结197件304人;2011年审结154件224人;2012年审结186件232人;2013年审结245件299人;2014年审结190件252人;2015年审结138件149人。
[③] 2005年涉毒228件,盗窃161件;2006年涉毒142件,盗窃81件;2007年涉毒334件,盗窃161件;2008年涉毒160件,盗窃49件;2009年涉毒154件,盗窃49件;2010年涉毒86件,盗窃63件;2011年涉毒46件,盗窃67件;2012年涉毒82件,盗窃64件;2013年涉毒150件,盗窃72件;2014年涉毒101件,盗窃58件;2015年涉毒52件,盗窃72件。
[④]吸毒者在购买、运输、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的,如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毒品犯罪行为的,毒品数量未超过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一般不定罪处罚;查货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应以其实际实施的毒品犯罪行为定罪处罚。
[⑤]吸毒者在购买、存储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的,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定罪处罚;吸毒者在运输毒品过程中被查获,没有证据证明其是为了实施贩卖毒品等其他犯罪,毒品数量达到较大以上的,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
[⑥] 2011年盗窃案件70件,扒窃5件,案件总数154件,扒窃案件占盗窃案件的7.14%、占案件总数的3.25%;2012年盗窃案件64件,扒窃13件,案件总数189件,扒窃案件占盗窃案件的20.31%、占案件总数的6.88%;2013年盗窃案件71件,扒窃18件,案件总数243件,扒窃案件占盗窃案件的25.35%、占案件总数的7.41%;2014年盗窃案件59件,扒窃34件,案件总数190件,扒窃占盗窃案件的57.62%、占案件总数的17.89%;2015年盗窃案件72件,扒窃41件,案件总数138件,扒窃占盗窃案件的56.94%、占案件总数的29.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