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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粤7101民初164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82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黄虎城

本院审理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徐成龙物流货运部与被告黄虎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2)粤7101民初164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驳回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徐成龙物流货运部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600元,由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徐成龙物流货运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原告广州市白云区石门徐成龙物流货运部不服上诉。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2)粤7101民初1649号原告上诉状的上诉状。上诉状内容如下:

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为:“判令被告承担运输合同违约责任,赔偿原告包括货物维修费用75000元、货物延期损失费40000元,共计115000元”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020-61329270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