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10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07-25 浏览次数:83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100号
天津市晶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晶威(天津)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朱东东诉被告天津市晶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广州分公司、孟彬、天津市晶威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晶威(天津)供应链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变更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2月4日签订的《雅迪广东全境短途运输合同》于2023年3月13日解除;2.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四被告向原告退还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709元(利息自2023年3月1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709元),本息暂合计100709元;3.本案的诉讼费由四被告承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3年9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共和办公区)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61329170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