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53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13 浏览次数:149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533号
广州飞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贺京超诉被告广州飞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飞猫速运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53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飞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贺京超支付运费38234.62元;二、被告广州飞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协助原告贺京超办理车牌号为粤AB17T8的解放牌轻型厢式货车的机动车过户手续;三、驳回原告贺京超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55.87元,由被告广州飞猫冷链物流有限公司负担。原告贺京超同意其预付的受理费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无需退还。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61339627
法院地址:广州市越秀区共和二路四号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共和办公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