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75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1-14 浏览次数:142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黎伟标:
本院受理原告陈庆熙诉被告黎伟标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7101民初1757号】,因你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3)粤7101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2023)粤7101民初1757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小额诉讼程序转普通程序)、起诉状与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运费275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以实际欠款为本金,自2020年01月11日起至付清款项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为3839.3元,本息暂计至2023年9月20日为31339.3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3)粤7101民初1757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31339.3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黎伟标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2月2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南站第25审判法庭(五楼)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四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3789731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