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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123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3-12-29  浏览次数:192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黄新林

本院审理原告欧阳剑华与被告黄新林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1239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

一、被告黄新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欧阳剑华支付运费27903及逾期付款损失(27903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1217日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欧阳剑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62.38元,由原告欧阳剑华负担945.72元,被告黄新林负担316.66原告欧阳剑华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确定由被告黄新林负担的部分,在履行判决时一并由被告黄新林迳付原告欧阳剑华,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  020-37897308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