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6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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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627号
刘楚锋:
本院受理原告吴木华与被告刘楚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7101民初16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刘楚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木华退还保证金400000元;二、被告刘楚锋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吴木华支付工程款165415元及利息(以165415元为基数,自2023年9月27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三、驳回原告吴木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454.15元、财产保全费3347.08元,由被告刘楚锋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一 月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