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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189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1-19  浏览次数:15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腾祥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中运远耀(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1890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运输费160480.6元,并支付利息损失455元(以160480.6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3927日起,暂计算至20231016日为455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赔付原告律师费16000元;3、被告支付保全费、担保费、诉讼费等全部诉讼费用。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328日上午9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卓银涛  020-3789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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