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926号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潘灏隧道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市志康道路货物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潘灏隧道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1926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含税运费7907239.16元(其中运费7285558.86元,税金621680.3元)及迟延付款违约金858538.82元(违约金分三部分,第一部分以41050元为基数,按中国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自2019年7月8日起计至2019年8月19日为319.93元;第二部分以4105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倍标准,自2019年8月20日起暂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为10073.59元第三部分以7285558.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15.5倍标准,自2021年10月13日起计至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3年11月15日为848145.3元)以上合计8765777.98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独任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年3月28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卓银涛 020-37897302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