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30号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中运远耀(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魏露露、侯远:
本院受理原告宁和仁诉被告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中运远耀(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魏露露、侯远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7101民初30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2024)粤7101民初30号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四被告向原告支付公路运输的运费162790元和资金占用费(以162790元为基数,按照银行同业拆借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23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2、请求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裁定内容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魏露露、侯远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6279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二、驳回申请人宁和仁对被申请人广州市华渝物流有限公司、中运远耀(广东)供应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如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1333.95元,由申请人宁和仁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1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7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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