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1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04 浏览次数:128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214号
徐奎、吉林省畅舜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众程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赵恩臣、徐奎、东莞市沙田淦森货物运输服务部、吉林省畅舜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货物损失35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赔偿案件受理费损失3318.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损失2299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律师费、受理费等全部损失。以上暂合计为355617.5元。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23日9时00分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南站第9审判法庭(二楼)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