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7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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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794号
广东华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
原告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华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17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广东华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京邦达供应链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配送服务费用90185.7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分段计算:以47118.50元为基数,自2023年6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302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7.20元为基数,自2023年8月26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97.32元,由被告广东华敏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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