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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200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05  浏览次数:10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余以花、陈刚:

本院受理原告莫家坡冷链物流(广州)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冰团冷藏运输有限公司、余以花、陈刚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3)粤7101民初2009号】,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7101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2023)粤7101民初200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起诉状与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运输服务费14096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3890.5元(利息以140960元为本金,自202392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年利率13.8%计算,暂计至2023121日为3890.5元);2、依法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律师费1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700元;3、依法判令被告二对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依法判令被告三对第12项诉讼请求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依法判令本案受理费、财产保全费由三被告承担。

    2023)粤7101民初2009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155550.5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冰团冷藏运输有限公司、陈刚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415日上午090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3789731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