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05 浏览次数:105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黄耀辉、穆安: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飞马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上海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耀辉、穆安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7101民初21号】,因你们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7101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2024)粤7101民初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起诉状与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决三被告向原告支付费用643546.80元及利息(其中利息以643546.8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2年1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截至起诉之日,利息暂计为44405元)。2、判决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024)粤7101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裁定如下:一、以人民币687951.8元为限,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和耀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黄耀辉、穆安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7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3789731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