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38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2-05 浏览次数:106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海南广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黄世龙诉被告海南广青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7101民初38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4)粤7101民初38号民事裁定书(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起诉状与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运费74414元整。2、因此次诉讼的所有费用都由被告进行负担。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4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二月五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3789731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