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884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9号
陈建辉:
本院受理原告广东铁路有限公司肇庆工务段诉被告陈建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原被告双方签订的《K111+747处星湖桥侧线路左侧空地场地使用合同》于2023年9月30日解除;2.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2022年5月至2023年9月的租金11903.25元;3.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以拖欠的租金为本金,按每日1的计算标准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暂计至2023年12月15日为69389.5元);4.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腾退并向原告归还场地;5.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由被告承担;6.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7101民初1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陈建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1292.7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2024)粤7101民初1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5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三 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