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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5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90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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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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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广州顺丰冷运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海口椰吃椰旺食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拖欠原告运费人民币127925;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逾期支付运费的违约金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353日为人民币15694.84元,具体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按照LPR4倍计算); 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2024)粤7101民初5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5201000分在本院第25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 三 月 一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