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公告通知

(2024)粤7101民初13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01  浏览次数:88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民初133

上海祥洋数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郭兰锐诉被告王子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自起诉之日起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脚手架材料租赁协议》,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11.64吨轮扣,4.43吨顶托,如无法归还则赔偿原告材料损失43389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23月至202311月其应付未付租赁款项95642.16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自202312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0.0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11日为15645.77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翻包费3098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4)粤7101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子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77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2024)粤7101民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5221030分在本院第25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 三 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