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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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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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受理原告郭兰锐诉被告王子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决自起诉之日起起解除双方签订的《脚手架材料租赁协议》,被告立即向原告归还11.64吨轮扣,4.43吨顶托,如无法归还则赔偿原告材料损失43389元;2.请求判决被告支付2022年3月至2023年11月其应付未付租赁款项95642.16元及逾期付款的滞纳金(自2023年12月15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日0.05的标准计算,暂计至2024年1月1日为15645.77元);3.请求判决被告支付翻包费3098元;4.请求判决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2024)粤7101民初13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王子龙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57774.9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
(2024)粤7101民初13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2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25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三 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