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8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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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89号
安徽吉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王付兵诉被告安徽吉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支付原告工程款20万元,并以20万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35%标准向原告支付利息自2021年8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2年9月30日利息为10150元,合计210150元,实际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二中交第三航务工程局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3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三 月 一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