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4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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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453号
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14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武汉市中南物流配送有限公司支付运费48000元及违约金48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深圳前海联动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原告同意已预交的受理费1120元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
法院联系人:卓银涛 020-37897302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