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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61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96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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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611

汪超

原告齐年丰与被告深圳市鼎天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郭正华、汪超、胡汝照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郭正华、胡汝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齐年丰支付工程折价补偿款385000元及利息损失(以385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88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齐年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932.62元、保全费用2695.9元,由原告齐年丰负担628.52元,由被告郭正华、胡汝照负担10000元。原告齐年丰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郭正华、胡汝照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齐年丰,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三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张旭英  020-37897314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