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6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19 浏览次数:10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263号
吴玲玲:
本院受理原告余晓亮诉被告吴玲玲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运费5100元,并支付不及时支付运费产生的利息500元;2.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2024)粤7101民初2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5月2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25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 三 月十九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