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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27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3-20  浏览次数:111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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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万骏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合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中铁二十五局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深圳市万骏汇商贸有限公司、深圳市六合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7101民初273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被告一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履约保证金200000000元;2、被告一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履约保证金的资金使用费至实际清偿之日(资金使用费以履约保证金200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41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暂计至2022831日为128277777.78元),以上合计328277777.78元;3、被告三深圳市六合高速公路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一惠州莞从高速公路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对被告二深圳市万骏汇商贸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财产(38套抵押物业)依法进行变价,原告在抵押权担保金额范围内对该财产变价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5、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等全部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45300930分在本院第26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年三月二十日

法院联系人:卓银涛  020-3789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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