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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7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02  浏览次数:83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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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74

谭田军:

本院受理广州市辉宇建筑工程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诉被告谭土平、谭田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谭土军向原告支付租金及费用214682元,并按合同约定向原支付违约金从202286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至欠款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谭田军对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全部受理费用。

2024)粤7101民初17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651500分在本院第26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 四 月 二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