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68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91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683号
广州市文龙物流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吴素花与被告广州市文龙物流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16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驳回原告吴素花的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64元,由原告吴素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院联系人:卓银涛 020-37897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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