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402号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402号
广州市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优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14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市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优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代理运费307203.8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的标准分段计算:以244416.40元为基数,从2022年8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62787.40元为基数,从2022年9月1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市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优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10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州优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477.4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45.18元,均由被告广州市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优力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6477.46元和财产保全申请费2545.18元由被告广州市靠航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法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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