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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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3)粤7101民初1613号
广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原告幸绍民与被告钟霞光、广州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3)粤7101民初161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钟霞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幸绍民支付运费418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418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9月1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幸绍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8.03元,由被告钟霞光负担。原告幸绍民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908.03元由被告钟霞光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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