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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98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441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陈松鑫、广州市奉天承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石俊龙、杨泽康

本院审理原告张竹函与被告陈松鑫、广州市奉天承运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石俊龙、杨泽康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984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陈松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竹函赔偿丢失货物损失2850.17二、被告陈松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竹函赔偿损坏货物损失155.81三、驳回原告张竹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张竹函负担30.59元,被告陈松鑫负担19.41原告张竹函同意预交的诉讼费用确定由被告陈松鑫负担的部分,在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  020-37897308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