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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119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03  浏览次数:4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

吴汉

本院审理原告陈海光与被告吴汉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3)粤7101民初1193号】,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

一、被告吴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海光支付运费4486利息损失4486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2925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陈海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海光负担26.35元,被告吴汉负担23.65原告陈海光同意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确定由被告吴汉负担的部分,在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公告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法院联系人:钟润怡  020-37897308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