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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7101民初109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08  浏览次数:39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3)粤7101民初1099

李守华

本院受理原告彭祥华诉被告广州天德农业有限公司、第三人李守华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2023)粤7101民初10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天德农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彭祥华支付运费32150元及利息(以32150元为基数,自2023年7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彭祥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5.81元,由原告彭祥华负担42.96元,被告广州天德农业有限公司负担612.85元。原告同意由被告迳付原告612.85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效力。

特此公告。

二四年 四 月 八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