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444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11 浏览次数:352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444号
程目银:
原告张建军诉被告程目银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4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内容如下:本案按原告张建军撤诉处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张旭英 020-37897314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