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21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26 浏览次数:29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221号
欧现彬、佛山市世纪长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成平峰、广州市锋顺供应链有限公司诉被告耿守文、欧现彬、 广州文达物流有限公司、佛山市世纪长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耿守文向原告成平峰支付运输费159000元及30%利息47700元、罚款10000元;2.判令被告欧现彬对被告耿守文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3.判令被告佛山市世纪长鑫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耿守文全部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4.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
(2024)粤7101民初2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平峰、广州市锋顺供应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广州文达物流有限公司的起诉。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4年6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9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刘诗雨 020-37897305
法院地址: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