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粤7101民初1109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4-07 浏览次数:36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林鸿:
本院受理原告黄忠平诉被告浙江交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林鸿、伍碧涛、赵国斌、湛广力、广东鸿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已作出(2023)粤710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并于2024年3月15日向你方送达。
现被告伍碧涛、赵国斌、湛广力不服判决并提出上诉。上诉人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3)粤7101民初110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中关于利息的部分,并依法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自2023年7月1日起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部分工程款利息,暂计至原审起诉日为172.2元;二、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现向你方公告送达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七日
法院联系人:冯钰淇 020-3789731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