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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7101行初399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7-12-12  浏览次数:691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7)粤7101行初3997号

审判长:叶莉   


案由

住房公积金管理

拟开庭时

间地点

2017年12月18日下午14时30分第一法庭

当事人

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

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基本案情

原告广州市华贤五金工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房公积金管理一案,第三人为郭杏冰。被告于2017年8月8日向原告作出了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7]118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要求原告为第三人补缴2002年7月至2002年9月及2007年4月至2013年3月期间的单位应缴存部分住房公积金8808元。原告认为其与第三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需为其缴纳住房公积金,且在被告送达给原告的材料中并未看到任何能够证明原告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及用于确定缴存基数于缴存时间的合法材。原告认为该决定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诉至本院,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穗公积金中心番禺责字[2017]1180号《责令限期办理决定书》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