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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303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07-26  浏览次数:87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李涛

本院受理原告梁桂周、伍海超诉被告李涛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粤7101民初1303号】,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及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须知、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解除两原告与被告于20231031日签订的《机械设备租赁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涉案的履带式液态高频振动锤;3、依法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租金432000元及违约金86400元(租金从20231031日计算至2024311日为432000元,违约金为432000元总额的20%);4、依法判令被告向实际产生租金总额的20%向两原告支付违约金;5、依法判令被告向两原告支付设备占有使用费按照每月80000元标准,从2024311日起计至被告实际返还履带式液压高频振动锤之日止;6、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两原告为维护自己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6000元;以上第三至六项暂合计为524400元;7、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49251600分在本院第27审判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法院联系人:张旭英 02037897314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