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220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18 浏览次数:138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2207号
李超安、蒋国良、蒋立云:
本院受理原告深圳市誉达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米麦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李超安、蒋国良、蒋立云、刘缨国际铁路联运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传票、证据材料等应诉材料及(2024)粤7101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请: 1.请求判令被告深圳市米麦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11245008.63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54345.55元(以11245008.63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的标准,从2024年7月27日起计算至全部款项清偿之日止,暂计算至2024年9月20日,为154345.55元);2.请求判令被告李超安、将国良、蒋立云、刘缨对被告深圳市米麦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是诉讼费由五被告共同承担。暂计11399354.18元。
(2024)粤7101民初220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5年01月17日09时00分在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27审判法庭(五楼)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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