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49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0 浏览次数:123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温孟翰:
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诉被告广州霖昌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温孟翰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4)粤7101民初1490号】,因你方拒绝提供送达地址,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现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霖昌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温孟翰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支付运杂费53466.7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53466.7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26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付);二、驳回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两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493.47元,由被告广州霖昌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温孟翰共同负担1248.76元,原告上海瀚阳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负担244.71元。原告同意已预交的1248.76元由被告履行判决时一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院联系人:吴芷晴 020-37897381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最高人民法院
丨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丨
越秀区人民法院
丨
海珠区人民法院
丨
天河区人民法院
丨
白云区人民法院
丨
黄埔区人民法院
丨
花都区人民法院
丨
南沙区人民法院
丨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