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990号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990号
朱赞:
原告李堂平与被告广州路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邓原、朱赞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9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路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李堂平支付运费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4月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李堂平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93元,由被告广州路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620.08元,原告李堂平负担180.8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同时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7101民初990号案广州路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提交的《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为:1.请求撤销原审法院作出的判决结果;2.请求判令广州路达环境工程科技有限公司无需向李堂平支付运费72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以7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4年4月2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3.请求判令李堂平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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