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7101民初101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次数:79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公 告
(2024)粤7101民初1010号
惠州市高润贸易有限公司:
原告陈伟标与被告惠州市高润贸易有限公司、张新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张新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伟标支付货款20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倍标准,从2024年2月11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陈伟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2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560元,均由被告张新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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