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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030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次数:7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民初1030

赵希:

原告广东万德隆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希、广东祥益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吴雪元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赵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德隆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铁路运输费986700元;二、被告赵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德隆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98670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4%标准,从20227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被告赵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东万德隆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40000元;四、被告吴雪元对被告赵希由上述第一判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广东万德隆铁路运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32.32元,由被告赵希、吴雪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