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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7101民初1005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24-11-21  浏览次数:7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 州 铁 路 运 输 法 院

2024)粤7101民初1005

广州新洋木业有限公司:

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新洋木业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方目前下落不明,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7101民初10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广州新洋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支付货代运输费用344474元及利息损失(以344474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1214日起计付至实际清偿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33.56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242.37元,均由被告广州新洋木业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广州市海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申请费由被告广州新洋木业有限公司履行判决时迳付原告,本院无须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院联系人:万栩漫  020-37897317

法院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浦大道北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