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 首页>公告通知

(2018)粤7101民初67号

作者:原创   信息来源:本站  发布时间:2018-12-19  浏览次数:3727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案号

(2018)7101民初67

案件名称

 

案由

广告合同纠纷

当事人

原告:广州铁路文化广告有限公司

被告:湖南众元广告有限责任公司

拟开庭时间

20181220日上午1000

承办人

江洁

 部门

民事审判庭

书记员

卓银涛

开庭地点

广州铁路运输法院第四审判庭

基本案情

原被告签订了东莞站站内灯箱广告媒体的《广告代理协议》(编号:GTWG-WGGZ-2015-002)、《补充协议》(编号:GTWG-WGGZ-2015-002-B1)、《补充协议》(编号GTWG-WGGZ-2015-002-B2),约定:原告将东莞东站内位置交给被告用于建设灯箱媒体,并利用其从事广告经营业务,被告应依约支付广告媒体费、电费,如被告逾期付款,应按照日千分之一的标准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被告却屡屡拖欠广告媒体费、电费,截至2017515日,被告共欠原告2015111日至2017515日广告媒体费326458元,截至201711日,被告共欠原告2015年、2016年电费46400.9元。2017630日,原告向被告发出函解除合同并催收广告媒体费326458元及逾期违约金。2018518日,被告向原告回函确认欠款并承诺还款,但未实际履行;故起诉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一、判令确认解除《广告代理协议》(编号:GTWG-WGGZ-2015-002)、《补充协议》(编号:GTWG-WGGZ-2015-002-B1)、《补充协议》(编号:GTWG-WGGZ-2015-002-B2);二、判令确认被告在东莞东站内位置投资的灯箱媒体广告设备所有权归原告;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电费46400.9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18096.35元(自201711日起,以46400.9元为本金按每年24%的标准暂计至2018815日,以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64497.25元;四、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广告媒体费326458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违约金(滞纳金)97937.4元(自201756日起,以326458元为本金按每年24%的标准暂计至2018815日,以实际支付之日止)共计424395.4元。五、判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