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敬与反思:一个乡村法官的执著
一间瓦房,一方菜畦,一辆单车,一辈子兜兜转转不离农村;
一座天平,一面明镜,一片公心,廿余年勤勤恳恳献身司法。
这是一个乡村法官的真实写照。他自小在农村的土地上长大,如今年逾五十,却始终不愿离开这片充满乡风民俗的农村。他依旧和家人住在破旧的火炕平房里,种植菜园、饲养家禽,饮用井水、土灶做饭,活脱脱一个农民的模样。他依旧每天骑着自行车上班,和农民一样抽着旱烟,时常也会跑到农民家里唠唠嗑。他的办公室从来不会关门,只要大家有矛盾、有纠纷找到他,他就绝对不会拒绝。
这就是翟树全,一个基层的法官,也是“感动吉林”十大人物、全国模范法官。若用一句话来形容他,那便是:农民中的法官、法官中的农民。
身为法官,他的办案业绩无疑是十分突出的:1989年进入法院伊始,20多年来,他扎根基层化解矛盾,承办的2400多件民商事案件中,无一错案、无一上访、无一申诉、无一矛盾激化,是名符其实的“四无”法官;面对文化素质较低、法律意识淡泊的村民,他总是不厌其烦地说法理、讲情理,以致他常年备着喉宝,因为一上班就难免说上一整天、嗓子常常嘶哑。他办结的案件,调撤率达90%之多,堪称案结事了的能手,也是深谙调解技巧、定分止争的高手。
同样身为法官,他的生活处世又是如此俭朴甚至简陋。青鞋布袜、敝衣疏食,与一般的农民无异,甚至还远远不如。而他却无怨无悔,从未动摇。20多年里,他从未办过一件人情案,从未收受一分钱。
这就是翟树全,是法官,又像是农民。抱素怀朴、躬行节俭,正法直度、一心为民。这份对群众、对司法、对和谐的执着,对名利、对物质、对享乐的淡漠精神,值得我们每一个人致敬。
在崇敬的背后,我们还需要冷静地思考。为什么老翟的案件多是调解结案?为什么他的调解率能如此之高?为什么他能守住那份常人难以忍受的清贫?我们该学习什么,又该做些什么?
首先值得我们剖析和学习的,是翟树全对于乡村纠纷的终结技巧。调解是定纷止争的利器,这在我们多年的实践中得到了深入的印证。但我们也更加清楚的认识到,它并不是解决纠纷的唯一手段,更不是万能手段。“当调则调、当判则判”应是一个法官实事求是、切合实际的裁判原则。但是,何时该调、何时该判,又成为横亘在法官面前的一道高难度抉择。在翟树全的事迹背后,我们显然能探寻到关于调解合理适用的技巧。
翟树全所在的法庭辖区以农村为主。那里人口数量少、流动性较小,村民之间祖辈生活、相识相熟,当地的生产生活、人际交往对社会道德和当地风俗的依赖性很强。在这种人情味浓厚的地方,只有调解才能让当事人从心结上“终结”矛盾。否则,不顾当事人情绪、急于下判的做法不仅难以胜败皆服,还往往会在村民之间的陈年老账上添上一笔,容易爆发新的纠纷,适得其反。恰如他所说:“如果依法下判决,省心省力,但作为法官,要设法通过调解消除当事人心理上的对抗,不仅要解开法结,更重要的是解开他们的心结。”正基于此,翟树全才辛苦于调解之中,根据不同的纠纷类型、不同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方法,宁可多花力气,舍得口干舌燥,想方设法彻底化解矛盾,推进走下法庭之后的家庭和睦、邻里和谐。显然,翟树全法官的这种因地制宜、量体裁衣的裁判原则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在什么山头唱什么歌”,只有通过灵活运用判决和调解,才能达到案结事了的目的。
然而,选择正确的裁判方式只是办案的第一步。农村案件类型主要集中于养老、离婚、土地纠纷、债务纠纷等等,案情中尽是家庭生活的细枝末节,邻里之间的陈年老账,人情和法理纠缠在一起,调解起来往往比判决还难。面对这种困境,翟树全的处理办法又给了我们一丝启示。
翟树全对做好调解工作的体会是:“用群众认同的态度倾听诉求,用群众认可的方式调查事实,用群众明白的语言释法析理,用群众信服的方法化解纠纷。” 与此相对应的是,他是吉林省唯一一个20多年来吃在农村、住在农村的法官,上班办案,下班就和许多农民一样:放鹅、喂鸡,埋头于家务和农活。没有任何一个法官比他更了解当地人的生活,没有任何一个法官比他更了解纠纷可适用法律背后的当地情、理,也就自然没有任何一个法官可以超越他在当地调解工作取得的成就。为此,他经常跑到农民家里、田间地头去做调解工作,将农民难以理解的法律条文,用群众听得懂的方式讲出来,将情理风俗融入到调解之中。他用他的脚步和真诚,换来了无数当事人的信任与和解。
20多年的法官历程中,翟树全从实际出发,根据农村生活的复杂性、农村案件的特殊性,找到了适合当地的矛盾解决方法;20多年的法官历程中,他时刻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这个时候的他不仅仅是个法官,更把自己当成了人民群众的亲人、朋友,把群众的事当成了自己的事;20多年的法官历程中,他数十年如一日地保持着对法官工作的信仰与执着,无一错案、无一上访、无一申诉、无一矛盾激化,是他对法官工作勤恳认真、执着实践的最好勋章。这些,都值得我们深深的敬佩和学习。
美国著名学者哈耶尼曾提出:“对于正义的实现而言,操作法律的人的质量比其操作法律的内容更为重要”。公平正义是法治要通向的目标彼岸,而法官则是法治这艘大船的舵手。没有好的法官去实施法律,即使是世上最有崇高价值的法律也难以产生理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一名优秀的法官,要能将抽象、生硬的法律规定转化为在每一个案件中公正司法的自觉行动,从法律规定中领会到法律精神,将“法、理、情”融会贯通,做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这需要我们向翟树全那样,在实践中学习总结,在群众中一心为民,更需要像他一样,数十年如一日地坚持实践,认真办好每一个案件,始终保持对法官职业的坚守和对法律精神的恪守,这两种坚毅的品质,是做好法官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然而,在学习之余,当前的司法体制和机制仍然有值得我们反思的余地。无疑,翟树全是淡泊名利、两袖清风、安贫乐道的,他无愧于人民的优秀法官,却难免“有愧于家人”。年过五旬的他,被同事称为“老翟”,被邻里称为“老宅”,两个称呼从音调上听不出区分来,含义却有差别:前者是同事对其的尊称,后者是乡人因其周末总是宅在家中做宅男,包揽一切家务活的笑称。而“老宅”之得名,原因有两方面:一是经济拮据的他,害怕出门遇到乡里随礼的事;二是经济拮据的他,觉得对家人怀有物质生活上的内疚,从而包揽了一切的家务活。从更深层次上究其原因,我们会发现,这一方面是翟树全廉洁自律、修身正心的行为选择,另一方面却显示了法官职业保障欠缺与乏弱的客观现实。与世界各国相比,我国法官的工资待遇与职业保障都还相差甚远。实践已经证明,即使在现有薪酬水准下,以翟树全为代表的绝大多数法官都能够经受考验、固守清贫、尽职履责、守护公正。但是,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需要一支优质、自律、廉洁、稳定的法官队伍。只有摒弃职业偏见,尊重司法规律,通过严格选拔、加强监督,切实提高法官的政治、经济待遇,提升广大法官的职业尊荣感,以此确保其立场更中立、心态更超脱、裁决更公正。
我们要学习翟树全,学习这位模范法官众多的优良品质;更要创造出更好的司法环境,培养出更多的翟树全!